蒲趣电影网 https://www.puquyy.com 编辑:墨垚 关键词:培训机构退费难 近日,“双减”政策的正式落地并取得了积极成效,随之而来的培训机构“退费难”,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亟待解决。导致退费原因大体分为两种:因培训机构自身原因。除受政策影响外,还存在培训机构资金链断裂导致的群体性纠纷;另一种是培训对象单纯因个人原因不想参加培训,以及由于培训机构不当承诺导致教学效果严重不符造成的违约纠纷。本文将围绕培训机构“退费难”问题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中获得行之有效的维权指导。 造成“退费难”的原因: 1、监管缺失,运营机制不完善。目前存在大量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机构仍然违法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教育部门未针对该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导致涉培训类服务合同纠纷呈增长趋势。 2、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不规范。存在大量培训服务机构强行变更合同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即便受政策影响或遇不可抗力情形,培训机构亦不得擅自改变授课方式,更不得强制消费者同意合同变更后的变通方案。 3、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薄弱。部分消费者在没有审查培训机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听信广告宣传或口头承诺,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注意查看退费条款等内容,尤其在签署合同并在履行过程中没有留存相关证据,导致法院在查明事实中存在困难而承担败诉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培训服务时如何规避风险: 一、选择办学资质合法、成规模的专业培训机构 首先,自国家大力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以来,已经大量关停无资质办学的违法机构,消费者在查看一家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资质的最关键一步即合法。其次,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完善的教学服务水平作为培训机构的投入成本,同样能作为教学质量的保障。最后,统一的培训资料、规范的课程安排、优质的售后服务等标准化程度也能反映出一家培训机构运营的专业性。 二、增强法律意识,“避坑”势在必行 1、警惕“一经开课不予退费”条款。很多培训机构通常以此格式条款规避退款风险,因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应充分、全面了解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内容,对重要的合同条款应当进行书面的明确约定,不盲目相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避免陷入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被动境地。 2、警惕预付费方式。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大部分消费者被优惠信息所吸引,提前一次性缴纳大量预付款,且培训机构未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合同,导致培训机构“跑路”或无法继续履行服务义务后,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维权失败。 3、警惕有效期条款。很多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设置了课程有效期,约定双方在一定期限之内完成培训,而消费者往往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无法如期完成。在纠纷发生时,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消费者也可能会面临承担教育培训有效期截止,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风险,应引起重视。 4、警惕“不通过全额退款”承诺。消费者通常以“不过也没有损失”的心理,忽略合同中设定的附加退款条件而盲目签订该合同,最后不仅付出时间代价和昂贵的培训费用,还可能遭遇培训机构拒绝退费的风险。 消费者成功退款案例: 一、加盟模式经营机构的退费纠纷 案情回顾:郝某与优乐思公司于2019年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开始合作尚好,自2020年10月30日起情况大变,需要培训的学生没有老师讲课,郝某遂解除与优乐思公司《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并退回剩余的培训费13616.83元。优乐思公司辩称其为加盟优胜教育,校区事务都是优胜教育统一招聘统一管理,因此优胜教育应作为义务主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郝某与优乐思公司签订的《优胜教育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优乐思公司停止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最终支持郝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关于加盟问题,法院认定加盟协议是优乐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对抗郝某。故判决支持了郝某的退款请求。 评析:实践中,在加盟模式下教育机构过度注重盈利,经营不规范严重影响培训效果。 检索案号:(2021)京0115民初3769号 二、“退款模式”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问题 案件回顾: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签约标准》、《学员报名表》、以及由被告单方留存原件的纸质文书。2019年因被告频繁更换老师,且原告发现通过1年多学习,孩子未有任何变化,也根本没有达到被告宣传的效果,原告提出退还剩余培训费。被告随即发来《签约标准》、《学员报名表》告知不准许以任何理由退费。原告认为被告以格式条款限制原告的权利,即免除被告一方责任,加重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的权利等。这样的合同条款是显失公平的,应属无效条款。其次,被告单方持有《签约标准》、《学员报名表》等重要签约书面文件,其目的是让原告无法确认核实双方在服务过程中自己的权利及被告应履行的义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签约标准、学员报名表、收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围绕辩称意见依法提交了签约标准、签到表、课程内容材料等证据。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章的《签约标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并未就具体条款与原告进行协商,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单方拟定的。虽然合同明确了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开发孩子的潜能(超能力),但对于承诺的学员的心灵和智力成长目标并不明确,缺少可以量化衡量的标准。这种形式的合同条款实质上虚化甚至免除了服务方的责任,而不允许学员以任何理由退费的条款实质排除了服务相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并且被告未对原告尽到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原、被告达成的案涉协议中的相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属无效。 评析:目前教育培训领域常见的退款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一旦上课后,可以选择退学但不退款(本案即为此种);二是进入培训后,课程未过半,可以退学并退一半学费;三是进入培训后,课程过半,可以退学但不退款。不管哪一种退款模式,相关约定在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所体现。因此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务必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内容,评估风险。如果认为退款模式不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与培训机构进行协商,且一定要将协商后的方案写入正式合同文本,不要轻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避免后续遭遇退学费和退费难的问题。 检索案号:(2021)辽02民终5481号 三、未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的退款纠纷 案情回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支付3900元购买轮滑中级课程(原价4200元,9折优惠后是3900元60节课时),支付方式系以微信转账至被告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账户中。由于2020年初新冠疫情的出现,导致被告经营困难,被告明确表示课程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该培训预付合同并退款,提供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收款收据》、微信截图等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双方均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已经向被告购买该课程服务,并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用,可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检索案号:(2021)粤0112民初4226号 四、培训机构擅自变更授课方式的退款纠纷 案情回顾:原告自2018年开始在被告处从事古筝培训课程学习,明确约定每期20节课,每节课45分钟,授课方式为一对二教学,课时费为2000元,并已履行多期。2019年4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提前缴纳2019年6月1日开始的新一期课时费,次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被告课时费1900元(扣除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的停车费100元)。2019年5月底,被告在上期最后一节课授课结束后,当场向包括孙靖瑶在内的两名学员家长提出,新一期授课方式变更为一对四授课,但可以适当延长授课时间。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行为失当,且新一期课程尚未开始,故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尚未履行的口头培训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缴纳的培训费1900元,被告未予答辩。法院认为,原告方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在上期最后一节培训课程时提出变更授课方式,原告不同意并已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表达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被告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才表示愿意已缴纳培训费用的这期课程仍按照一对二方式进行教学,可见系因被告就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作出变更,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原告已缴纳培训费用的培训课程尚未开始,故法院支持原告请求返还培训费的请求。 检索案号:(2019)浙0282民初112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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