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1年8月14日,济南警方就“阿里女员工遭性侵”一案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经警方调查,阿里女员工周某未被强制出差,在饭桌上未被强迫饮酒。从构成要件和量刑来看,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有何区别?王某文、张某会面临什么处罚结果?如何看待那些“不是完美受害者”的言论 ? 凤凰网对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钟夏露律师,以下是访谈实录。 核心提示: 1.本案中,在被害人明显醉酒且已婚的状态下,可以基本判断其“并非自愿”和两位嫌疑人发生性接触,符合“违背妇女意愿”的构成要件。但从目前采集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证明发生过性关系。强制猥亵针对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交以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本案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2. 目前公诉方向是强制猥亵罪。一般来说,强制猥亵的量刑区间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具体判多久,取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最终裁决。 3.企业应当尽快落实防止性骚扰的配套程序。建议法律对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落实更严格的要求,企业的年度责任报告应当保护建立防止性骚扰机制的条款。 4.不能要求“完美受害者”。对于受害者,她首先是一个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受害者的法益是否真的受损,而非被害人陈述与警方通报存在多少偏差。 “是否被强迫饮酒”是一件非常主观的事情 钟夏露: 首先就“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这个方面,我想谈一下这个强奸罪的取证重点,第一,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第二是否发生了性行为。 第一个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这一点。首先通报中虽然没有明确说警方有没有对女方被害人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鉴定,但是就餐人员饭店和服务人员都证实了女方确实在饭局上饮酒。通报说饮酒量大约是350毫升,也就是7两左右。对于一般女性来说,这个饮酒量还是比较高的。另外监控也显示女方有呕吐,需要人护送回酒店。回酒店后,女方和同事打电话时,说话也含混不清。我认为,这几点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被害人醉酒了。 所以在被害人已明显醉酒且已婚的状态下,我们是可以判断她不太可能自愿与这两位嫌疑人发生任何性接触的。 所以第一点违背妇女意愿,我觉得证据是较为翔实的,可以下一个判断。 第二个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一般来说,这种强奸案发生性行为的取证,最重要的是现场取证。比如说床单、用过的避孕套,还有被害人的关键部位是不是有嫌疑人的体液。但通报说,被害人是在退房打扫之后才报警的。这意味着警方已经没有办法取到床单的证了。而且,我个人认为,在发生这种事情以后,被害人大概率退房前已经洗过一次澡。所以取证会比较困难。 另外,通报中两次提到了避孕套。张某和王某文都拿过避孕套,但是两个似乎都是未开封的。虽然二人都携带了或者购买了避孕套,都可能有趁人之危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是比较难有直接证据说实质发生过性关系。 最后就是报案以后,我推断一般是会对被害人进行一个阴道检查的,但是这里通报没有提到这一点,所以这一点的证据我们无法判断。 综合判断,目前我们看到的通报里面的证据是很难下一个判断说,女方和他们是发生过性关系的,因此无法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的发生。虽然我们看出来这个事情肯定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但是现有证据可能确实无法证明发生过性关系。 如果女性遭受性侵,我的建议是尽可能尽早地报案。 第一,是不要去洗澡,然后保留好你的内裤。在这个案子里,内裤也是被嫌疑人之一给带走了。有的时候,内裤上面是能够提取一些对方的体液的。第二,如果发生在酒店,要保留现场,不要等退房打扫完之后再报案。很多现场的床单、毛巾是可以提取出男方的体液和DNA的,有利于立案。 钟夏露: 在生意场的酒桌文化下,肯定是不存在有人直接给被害人暴力灌酒这种强迫行为。但是大家都有这种经验,在酒桌上面有领导、有客户,他反复要求你喝酒,你有时候碍于情面是不得不喝的,那这种算不算作是强迫呢? “是否被强迫”其实只是一个当事人主观方面的感受。警方现在下的中国结论,依据的是同行就餐人员还有饭店服务人员的证实,都是旁观者的角度。但“是否被强迫饮酒”是一个非常主观的事情。我认为,只要被害者觉得自己被强迫了,那就是被强迫了。当然,从警方搜集证据这个角度看,个人主观意愿确实很难作为证据。 这在法律上是比较有争议的,因为很难取证。警方可能没有办法百分之百根据报案人的供述下判断。但目前山东警方只根据就餐人员和服务人员的证词,就认为这不属于强迫,我不同意。 ▎ 8月14日晚,济南槐荫公安发布情况通报 具体判多久要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最终裁决 钟夏露: 这两个罪名都是一个违背妇女意志去剥夺妇女的性自由的行为。首先,犯罪对象有区别。强奸需要违背妇女意志,而强制猥亵是不分性别的,男女都可以。第二,强奸罪需要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则针对性交之外一些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第三,从行为人主观意志上讲,强奸罪以奸淫妇女为目的,而强制猥亵只是满足性冲动和性欲望,没有奸淫目的。 在本案中,两位嫌疑人都购买或携带了避孕套,证明他们确实有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意图。但是,一个人的避孕套是没有开封,另一个人是送到前台后没有去取。这个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发生改变吗?恐怕还需要公检机关再来判断。 钟夏露: 还是需要看证据。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一开始想发生性行为,至于后来为什么没有打开或取过避孕套,都要依靠自身供述来判断是否产生了犯罪意图的改变。警方可能主要依据两方的刑讯笔录来判断。当然,这也是因为本案中女方醉酒后已经断片了,所以缺乏被害人陈述。在一些类案里,女方明显记得对方有脱下裤子、强迫插入的行为,那么这也可以作为行为人犯罪意图的一个体现。 钟夏露:一般来说,强制猥亵是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强奸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一下有期徒刑。强奸未遂可能比照这个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的公诉方向是强制猥亵罪。如果确认是强制猥亵罪的话,一般来说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具体判多久,这个要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 钟夏露: 量刑区间其实有一些交叉重叠。强制猥亵罪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强奸未遂则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司法判例来看一般来讲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的判决结果不会差的特别多。但是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决也存在区别,所以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 企业应当落实防止性骚扰的配套程序 钟夏露:我关注到,被害人报警之后,想要通过一些单位渠道进行申诉,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但是并没有一个正常的反馈渠道。《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去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和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这个情况。但是很显然,阿里并没有做到。所以我想呼吁企业,尽快落实一个防止性骚扰的配套程序。 法律法规应当对像阿里这种大企业有更严格的要求,可以规定一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让国企、大的民企做个表率,率先把配套制度建立起来。 ▎ 阿里巴巴CEO张勇回应女员工被侵害“震惊气愤,必须反思” 钟夏露:确实没有这样的先例,可能需要摸索。像港股上市公司可能有一个社会责任报告,他们会对自己性别平等、性骚扰建立机制来做一个评估,有一个打分机制。我觉得国内相关部门也应该对企业有这么一个社会责任的硬性要求。尤其是针对影响力较大的国企和上市企业,年度责任报告应该要包含建立防止性骚扰机制的条款。 钟夏露:我觉得“不能要求完美受害者”这样的话已经说烂了。所有的受害人,首先她是一个人。她没有办法去很完美地去扮演一个你心目中要求的一个受害者。在发生了类似事情之后,她可能会害怕,可能会自己给自己找一些借口,也可能要一些合理赔偿。但这都不构成“她没有被侵犯”这个事实。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她的法益到底有没有被侵害,而不是这个人是怎么样的。 钟夏露:对。比如说这个案子,在案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被害人受到强迫。但是细枝末节上,作为一个正常人,喝醉酒、喝断片之后,你的陈述、你的判断、你的记忆可能都是有偏差的。目前对于性骚扰、性侵害的上报机制尚不成熟,被害人愿意暴露隐私站出来举报已经非常有勇气了,希望大家能够对这些被害人的言论宽容一点,把关注点放在其受到侵害的事实上面。 以上内容来自凤凰网与钟夏露律师的对话。整理/廖倩 链接快 https://lianjiekuai.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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